2011年11月5日 星期六

Justice: What's The Right Thing To Do? Episode 04: "THIS LAND IS MY LAND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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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nho 提到...

第一部分:這塊土地是我的土地
哲學家洛克認為,個人,所以根本沒有一個政府能夠不斷帶他們離開的某些權利。這些權利的生命,自由和財產給予我們人類在自然狀態,前政府和法律的時間 。根據洛克,均受法律的性質,原因,它說,我們既不能讓他們遠離其他人,也不能採取他們所知道的,我們的自然權利。桑德爾提出質詢結束了演講:發生了什麼,我們的自然權利,一旦我們進入社會和同意的法律制度?第二部分:同意的成年人,如果我們所有的生命,自由,和財產的不可剝奪的權利,如何能政府執行一個單純的多數代表通過的稅法 ?不這個數額未經其同意採取一些民族屬性嗎?Lockes的回應是,我們給我們的默許服從多數通過,當我們選擇生活在一個社會的稅法。因此,稅收是合法的,兼容的個人權利,只要它適用於每個人,並不能隨意單人。